唐山市人民政府
关于对全市国Ⅰ、国Ⅱ排放标准机动车采取禁行措施的通告
唐政通字〔2018〕9号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持续改善空气质量,根据《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强力推进大气污染综合治理的意见》(冀发〔2017〕7号)、《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机动车及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区的通告》(唐政通字〔2018〕3号)要求,自2018年9月1日起,我市对国Ⅰ、国Ⅱ排放标准机动车采取禁行的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行车辆
在我市注册登记的国Ⅰ、国Ⅱ排放标准机动车。外埠号牌车辆参照执行。
二、禁行区域
市中心区大庆道(不含)一开越路(不含)一南湖大道(不含)一唐安路(不含)一大庆道(不含)合围区域。
三、禁行时间
自2018 年9月1日起,工作日 24 小时禁行(法定节假日及周六、周日除外)。
四、其他
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本通告由唐山市公安局、唐山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唐山市人民政府
2018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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